武汉市工商系统投资办事指南
有限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继任委派书以及合伙人变更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人的决定书。
6、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7、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8、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9、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1、合伙企业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以及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
1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企业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免收费
六、表格下载及填写范例
下载网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whhd.gov.cn
表格填写范例(此范例仅供参考,请企业根据自有情况作相应修改。)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项 目 |
原准予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企业名称 |
武汉X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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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场所 |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XX大道XX号 |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XXX大道XXX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
赵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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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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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 |
合伙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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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期限 |
5年 |
10年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张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二、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住 所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出资 方式 |
认缴 出资额 |
实缴 出资额 |
缴 付 期 限 |
评 估 方 式 |
张XX |
武汉市武昌区XXXXXXXXX |
42010XXXXXXXXXXXXX |
货币 |
25万元 |
25万元 |
X年X月X日 |
现金 |
赵XX |
武汉市汉南区XXXXXXXXX |
42010XXXXXXXXXXXXX |
货币 |
20万元 |
20万元 |
X年X月X日 |
现金 |
王XX |
武汉市江岸区XXXXXXXXX |
42010XXXXXXXXXXXXX |
货币 |
5万元 |
5万元 |
X年X月X日 |
现金 |
陈XX |
武汉市洪山区XXXXXXXXX |
42010XXXXXXXXXXXXX |
货币 |
25万元 |
25万元 |
X年X月X日 |
现金 |
李XX |
武汉市洪山区XXXXXXXXX |
42010XXXXXXXXXXXXX |
货币 |
15万元 |
15万元 |
X年X月X日 |
现金 |
余XX |
武汉市江岸区XXXXXXXXX |
42010XXXXXXXXXXXXX |
货币 |
10万元 |
10万元 |
X年X月X日 |
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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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张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
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全体合伙人:李XX 赵XX 余XX 受托人:肖XX
张XX 陈XX 王XX
XX年XX月XX日 XX 年XX月 XX日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内容注明变更事项)
全体合伙人签字:
XX 年XX月XX 日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陈XX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李XX 赵XX 余XX
张XX 陈XX 王XX
XX年XX月XX日
新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粘贴处)
修订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武汉X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XXX大道XXX号
第三章 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利益,给本合伙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咨询。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 合伙人共5个,分别是
1. 有限合伙人:张XX
住所(址):武汉市武昌区XXXXXXX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2010XXXXXXXXXXXXX
2. 普通合伙人:赵XX
住所(址):武汉市汉南区XXXXXXX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2010XXXXXXXXXXXXX
3. 有限合伙人:王XX
住所(址):武汉市江岸区XXXXXXX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2010XXXXXXXXXXXXX
4.有限合伙人:陈XX
住所(址):武汉市洪山区XXXXXXX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2010XXXXXXXXXXXXX
5.有限合伙人:李XX
住所(址):武汉市洪山区XXXXXXX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2010XXXXXXXXXXXXX
6. 有限合伙人:余XX
住所(址):武汉市江岸区XXXXXXX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2010XXXXXXXXXXXXX
第五章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100万元,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 有限合伙人:张XX
以货币出资25万元,认缴出资25万元,实缴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出资金额在XX年XX月XX日前缴付。
2. 普通合伙人:赵XX
以货币出资20万元,认缴出资20万元,实缴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出资金额在XX年XX月XX日前缴付。
3. 有限合伙人:王XX
以货币出资5万元,认缴出资5万元,实缴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出资金额在XX年XX月XX日前缴付。
4. 有限合伙人:陈XX
以货币出资25万元,认缴出资25万元,实缴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出资金额在XX年XX月XX日前缴付。
5. 有限合伙人:李XX
以货币出资15万元,认缴出资15万元,实缴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出资金额在XX年XX月XX日前缴付。
6. 有限合伙人:余XX
以货币出资10万元,认缴出资10万元,实缴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出资金额在XX年XX月XX日前缴付。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一)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一)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二)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四)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五)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普通合伙人,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全体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赵XX的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一)为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是由。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经全体合伙人大会决议一致通过。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四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事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合伙人入伙、退伙
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民: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待除民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伙货币,也可以退伙实物。
第三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务承担责任。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五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7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合伙人签名:张XX 身份证号码: 42010XXXXXXXXXXXXX
合伙人签名:赵XX 身份证号码: 42010XXXXXXXXXXXXX
合伙人签名:王XX 身份证号码: 42010XXXXXXXXXXXXX
合伙人签名:陈XX 身份证号码: 42010XXXXXXXXXXXXX
合伙人签名:李XX 身份证号码: 42010XXXXXXXXXXXXX
合伙人签名:余XX 身份证号码: 42010XXXXXXXXXXXXX
XX XX年XX 月 XX 日
提交新经营场地证明
( 如果其中一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且经上级街道盖章确认。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到居委会盖章确认)
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非公司企业(公司)名称 |
武汉X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经营场所) |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XXX大道XXX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赵XX(本人签名) (盖章或者签字)
XX年XX月XX日 |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武汉X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武汉市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XXX大道XXX号 (房屋座落的详细地址应具体到小区、栋、楼屋、房号)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原有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XX 年XX月XX 日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来源: 下陆工商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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