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项目名称 公证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或政策)依据 《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证处的设立、变更、终止、撤销和年检登记。
是否收费 待定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条款)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公证员名单、简历、身份证、执业证、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品行证明;
3、资金及来源证明;
4、公证处章程;
5、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承诺时限 30天
服务程序
审批机构 市司法局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