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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规费减免暂行规定
日期: 2018-01-1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黄石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审批

(服务)规费减免暂行规定

 

黄石政规〔2011〕1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效率最高、收费最低、环境最优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园区工业项目,是指在黄石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包括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港工业园、西塞山工业园、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下陆区长乐工业园、铁山西部科技新城)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服务)规费减免,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工业项目业主从企业注册到竣工投产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实行免收,部分未实行免收的行政审批(服务)规费由项目业主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缴纳。

第四条 项目享受行政审批(服务)规费减免期限:工业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投产整个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延长1年或以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为准。在建项目如未超过规定建设期限,可在剩余的规定建设期限内享受规费减免政策。

第五条 工业项目缴费申报程序为:工业项目业主向园区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黄石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缴费优惠申请表》,园区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发放《黄石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缴费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项目业主凭《优惠证》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六条 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内容和服务时限实施行政审批及提供配套服务,不得因减免收费而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服务时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对服务不力、超时办理、擅自收费等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黄石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规费减免目录

 

2011年11月25日



[来源: 区招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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