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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日期: 2015-12-2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办理事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办理单位

1、黄石市发改委(法定)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六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三)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全文)

收费(罚款)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审批条件

本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15个工作日内、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承诺期限:节能登记表当日办结,其余执行法定时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节能评估申请;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登记表。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环资科

0714-6366989



[来源: 市发改委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