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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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