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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
日期: 2014-03-1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事项名称: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 

  法律依据: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办件类型: 

  承诺时限:首次办理14个工作日,加注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①首次办理:证件100元/本,20元/人次;

  ②加注:20/人次 

  服务程序:首次办理:窗口受理——民警审查资料——分管出国(境)副主任审核——出入境办主任审批——申请人信息传输省厅——省厅制证——窗口办结 

  加注:窗口受理——民警审查资料——省厅出入境系统自动审批——窗口办结 

  申报资料首次办理: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3、到公安出入境窗口照相;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

  5、提交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大冶、阳新申请人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加注:1、申请人《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2、申请人网上申请确认回执(大冶、阳新申请人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来源: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