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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
日期: 2015-06-3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 哪些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有四类,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离退休人员、落实政策离退休人员。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范围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没有明确限定范围,但通常是行政职务正师职以下、专业技术等级四级以下的军队退休干部。

  退休志愿兵(士官)全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范围是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队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退职条件并退休退职的,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已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移交地方安置。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落实政策离退休人员是指建国后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军队干部和军队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内和编外固定职工,在平反纠正时,一律不再收回军队,部分人因为年龄、身体等原因不能安排工作,由原处理单位的师以上政治机关根据原处理结论和平反纠正决定,商地方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发地方干部离休、退休证件),并由地方安置。

  2. 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的程序有哪些?

  (1)部队凭省军休办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移交人员名单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市(州)军休办(科)商谈移交事宜;

  (2)审核接收对象的档案和生活待遇;

  (3)签订三方(部队、军休干部本人、接收单位)协议;

  (4)结算部队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和公用经费;

  (5)接收和办理个人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供给介绍信;

  (6)移交部队提供的“三联单”,由各市、州上报省军休办;

  (7)办理落户和身份证;

  (8)接收前,部队应对移交人员进行一次体检。

  3. 伤病残退休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需注意哪些问题?

  伤病残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移交地方安置,接收时除按正常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规定外,有下列情况暂缓接收:

  (1)病情较重尚未稳定或在医院住院治疗的;

  (2)精神病未确定监护人;

  (3)无监护人或监护人年龄较大无监护能力的,而当地无集中供养条件的;

  (4)患狂燥性精神病当地无集中供养条件的;

  (5)住房未落实的。                                     

  4. 接收安置精神病军休人员应把握好哪些环节?

  (1)调查摸底环节

  一要摸清精神病军休人员的情况。

  二要摸清精神病军休人员家庭情况。

  三要听取精神病军休人员家属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协商解决问题打好基础。

  四要向移交部队、精神病军休人员及其家属宣传接收安置政策,面对面交流,把问题困难说在前面,避免推诿、扯皮。

  (2)确定监护人环节

  ①要熟悉监护相关法律知识,做到“三个明确”:

  一要明确监护人的法定定义。

  二要明确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要明确监护人的认定范围和顺序。

  ②要掌握确立监护人的方法。确立监护人有两种方法:一是依法确立监护人。二是司法确认监护人。

  (3)协商解决困难环节

  第一,要讲政策,依法办事。第二,要讲事实,以理服人。第三,要讲策略,以情感人。

  (4)签订三方协议环节

  ①要草拟协议书。

  ②审核把关。

  ③正式接收。

  5.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建立各级党的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能看到或听到与其职级相应的文件;能参加当地同职级离退休干部参加的社会政治活动;党员军队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党旗或者是军旗(只能是一种);为离休干部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为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退休干部安排担任荣誉职务等。

  6.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其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均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执行地方的规定;享受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

  落实政策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就地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地方离退休干部待遇的,按照国务院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调整生活待遇;落实政策后收回军队,由军队批准离退休,享受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移交政府安置后执行军队干部生活费标准的,按军委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生活待遇,与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基本一致。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分成两部分,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执行国家工人(职员)统一的规定,按级别、档次确定退休费,补助补贴部分执行安置地同类人员的规定。

  7. 军队离退休干部公勤费和护理费的规定有哪些?

  (1)军队离退休干部公勤费和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后财〔2010〕562号)精神,确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军休干部(含志愿兵、退休士官)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

  ①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1800元,半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900元。取消四分之一费标准,原享受此项标准的师职以下离休干部,改发护理费。

  ②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800元。既符合享受公勤费又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种。

  (2)享受护理费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

  ①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现1-4级)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②移交政府安置前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③根据政干〔2013〕149号文件现定:从2013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发放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干〔2010〕322号)文件执行。

  我省办理流程:个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 、由服务管理单位填表并公示,报上一级管理单位,派人到家里慰问核实,再报省军休办审批。

  8. 军队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时人员随迁有关手续怎样办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工作调动手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手续;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随迁人员的落户手续。

  军队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后,在部队服现役的子女退伍后可随离退休干部到安置地区落户,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享受一样的安置政策。

  9. 军队离退休干部病故后丧葬费如何计发?

  (1)丧葬费的标准

  〔1989〕民安字2号对云南省民政厅的复函规定,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按总政治部办公厅〔86〕政办字第11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大军区职是干部本人生前十五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是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根据〔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也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后,其丧葬费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2)计发丧葬费的基数

  离休干部的丧葬费包括基本离休费和地区津贴,退休干部的是基本退休费。

  (3)丧葬费的使用管理

  丧葬费由管理单位列支,包干使用,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10. 抚恤金的种类、标准和发放部门是怎样规定的?

  (1)特别抚恤金

  ①发给特别抚恤金的条件

  根据〔1994〕政干字第227号规定,对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离退休干部家属发给特别抚恤金,具体条件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享受。

  ②特别抚恤金的标准

  依据上述所列条件顺序依次为一、二、三等,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以上的,按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③领取特别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

  离退休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离退休干部生活未成年的弟妹和扶养人。

  ④特别抚恤金的发放单位

  由离退休干部所在县或地区级管理部门填写《特别抚恤呈批表》,送当地军分区审核,逐级上报大军区政治部审批;由离退休干部家属持审批表到当地省军区后勤部领取。

  (2)一次性抚恤金

  ①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根据民发〔2012〕157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加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义务兵和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③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④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费、护教龄津贴和地区类别工资。

  11.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有何规定?

  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办法,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8号)有关规定执行。经组织批准的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由于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政策差别较大,难以统一,我省将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的权限下放市(州)一级。

  12. 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的生活补助有哪些条件?

  (1)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条件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队离休干部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且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

  (2)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军队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属生活补助已经多次调整,最新的标准是政干〔2012〕317号规定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军队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霜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为团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师职1400元,军职1500元,已故离休干部或遗霜本人为红军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600元。

  离休干部遗霜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既是随军遗孀又是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的,在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600元。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符合上述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补足。

  另根据〔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和〔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离退休干部去世后,继续发给其遗属6个月干部生前离退休费作为生活补助,符合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七个月起发放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

  13.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遗属丧葬怎样补助?

  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去世后,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定期生活补助外,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14.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民发〔2005〕135号规定,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由军队负责。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购买现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原单位有可出售的现有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撤销的,由其撤销前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原为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军用空余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决;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军队各级调剂资金的方式解决;原为军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其原所在单位(撤销的,由撤销前的上级单位)负责解决。



[来源: 市民政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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