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赴港澳定居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事项名称:申请赴港澳定居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9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94项;
3、收费依据:计价格(2002)206号。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省厅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
服务程序:申请赴港澳定居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流程图.doc
办事地址:公安局
申报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3、到公安出入境窗口照相;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
5、提交与赴香港或澳门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6、港澳亲属的邀请函;
7、申请人所在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8、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大冶、阳新申请人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资料下载:
附件下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
[来源: 行政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