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
事项名称: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5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令第93号)第20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90项;
3、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台湾居民定居证》50元/本。
服务程序: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流程图.doc
办事地址:公安局
申报资料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3、提交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申请人条件:由省政府确定的可在拟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
附件下载: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doc
[来源: 行政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