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事项名称:台湾居民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5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令第93号)第4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92项;
3、收费依据:鄂价费(2002)206号、鄂价费(2005)195号。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
①一次有效台胞证50元;
②一次签注20元、1年以内多次100元、1-3年居留签注200元、3-5年300元。
服务程序:台湾居民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流程图.doc
办事地址:公安局
申报资料
1、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
3、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
5、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大冶、阳新申请人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附件下载:台湾居民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doc
[来源: 行政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