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贯彻落实市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严格制止和查处农村建房乱占耕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最近,针对大冶市还地桥镇等地区农村建房乱占耕地等问题,市委书记马旭明同志明确批示“从制度上解决此类问题,同时加强监管,强化职责单位责任,对违建类建筑必须整治拆除”,市长董卫民同志批示“此风不可长,请国土部门调查处理”。为贯彻落实市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遏制农村违法建房乱占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当前,农村建房存在规划无序、乱占土地、闲置低效等问题,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解决农村违法建房问题,市委、市政府将开展农村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内容,要求打好农村节地攻坚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贯彻落实市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履行好耕地保护神圣职责,强力制止和查处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正确引导农村建房合理、节约、依法用地,真正把坚守耕地红线、守土尽职尽责落到实处。
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建房用地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加强源头防控,明确农村建房用地巡查责任区域、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指定专人开展日常巡查,每周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巡查工作情况,对发现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要立即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并依法组织查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每月组织对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市)区政府报告巡查工作检查和整改情况。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借助农村违法建设整治和“拆违打非”行动,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建房乱占耕地清理。一方面,进村入户开展面对面宣传,把切实保护耕地以及但存方寸土、留与子孙耕的重大意义、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制止违法建房的决心向广大群众讲清讲透,切实增强群众保护耕地、依法建房的意识,自觉停止违法建房行为;另一方面,清查违法建房特别是乱占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包括违法建房占地类型、面积,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登记造册,为下一步各县(市)区依法组织处理打下基础。
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按照国务院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有关文件和《黄石市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工作方案》(黄发〔2013〕3号)有关要求,落实农村建房违法用地抄告制度,实现部门之间共享行政执法信息,自觉履行共同监管责任,合力防范和遏制农村违法建房行为。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执法主体作用,联合开展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执法检查活动,组织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对未取得建房手续的,一律下达停工通知;对拒不停工的,实施行政处罚或强制拆除;对非法侵占基本农田建房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该拆除的要拆除。通过采取联合执法,实现“四个一”,即制止一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查处一批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拆除一批违法占用耕地建筑物,完善一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手续,将违法建房用地处理在萌芽和初发阶段。
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市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并及时向县(市)区党委、政府汇报,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8日
[来源: 区国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