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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通报17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典型案例
日期: 2015-10-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湖北省物价局今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明码标价专项检查,规范了一批经营者价格行为,树立了一批依法标价、诚信经营示范单位,查处了一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较好地加强了价格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经营者、消费者的价格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天门电信公司城南营业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价格欺诈

  2015年7月21日,经查实,天门电信公司城南营业部存在下列不规范标价行为 :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营业部销售的 “全家福”套餐、上网套餐和彩铃、来电显示、邮箱等增值业务,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资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2.虚构原价。该营业部对三星I939D款手机标示“原价3288,特价2999”。据查,三星I939D款手机在该营业部没有成交记录。当事人利用上述虚假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消费,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3.不履行价格承诺。该营业部在广告宣传单上称:“手机打够159元/月,4M宽带免费有”。但对已经办理了“159全家福套餐”的用户,上门安装4M宽带时,收取了66元的连接费。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没有遵守其免费的价格承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二

  荆州荆南路移动营业部价格欺诈

  经查实,荆州荆南路移动营业部2015年3月24日至7月23日,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虚假宣传。该营业部标示10兆宽带提速不提价,经查,2015年4月以来,4兆宽带收费为360元/年,但原4兆用户从4兆宽带报装提速到10兆宽带,该公司实际收费为480元/年, “提速不提价”的宣传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不实宣传,诱导用户,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2、模糊馈赠。该营业部宣传板上标示“小辣椒1399 买一送一”促销活动,实际购买的是价格为1399元/台的语信品牌型号为小辣椒4的手机,而赠送的是厂家配送的型号为H608的功能机一部,赠品的型号规格等信息均未公示。当事人的标价行为,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买一部1399元的手机,送一部同样的手机,故意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诱导消费者购买。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属于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的价格欺诈行为。

  3、模糊标价。该营业部宣传板标示“特惠赠机 天语TOUCH2预存300元话费,酷派8705预存360元话费,中兴Q805T预存600元话费”。经查,该活动预存300元话费送天语TOUCH2手机一部,话费分12个月返还客户,客户每月必须最少消费30元;预存360元话费送酷派8705手机一部,话费分12个月返还客户,客户每月必须最少消费40元;预存600元送中兴Q805T手机一部,话费分12个月返还用户,客户每月必须最少消费80元或者话费分24个月返还客户,客户每月必须最少消费40元。以上对客户的最低消费和返还话费的时间及金额等附加条件都没有公示。

  当事人只标示对销售有利的部分,故意隐瞒附加条件的标价方式,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属于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三

  咸宁亿佳通信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015年8月,经查实,咸宁市亿佳通信店销售苹果6手机,华为荣耀系列手机,诺基亚、吉事达、科铭等品牌老人机没有标明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四

  武汉爱尔眼科配镜中心虚构原价

  武汉爱尔眼科配镜中心自7月1日起开展“夏日狂欢季,全民放暑价”的促销活动,其中关爱父母系列贝鲁马仙妮镜架+爱尔伟兴1.60非球防蓝光镜片标示原价980元,关爱价488元。经查,该镜片最近一次销售记录为6月27日的624元。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该镜片原价应该为624元,当事人虚标原价980元,对消费者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五

  武汉思妍丽美容店虚构原价

  2015年8月17日,武汉思妍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店内有团购价、会员价、体验价和活动价四种销售形式,均按价目表上价格的2.5-6折销售,经查实,价目表上的价格从未销售过。

  当事人的标价行为对消费者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六

  大悟县巴山烤鱼烧烤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015年8月20日,经查实,大悟县巴山烤鱼烧烤店销售的所有菜品和酒水,都没有以任何方式进行标价,全部是随口叫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七

  武汉市鲜果多水果店和许袁水果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015年8月24日,经查实,武汉市鲜果多水果店和 许袁水果店销售的水果都没有标示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八

  武汉市梦幻玻璃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015年8月18日,经查实,武汉市梦幻玻璃店销售的玻璃主材没有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辅材、拼图小样、运费、安装费等都没有以任何方式进行标价,全部是随口叫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九

  十堰金朝阳陶瓷经营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015年8月11日,经查实,十堰金朝阳陶瓷经营部销售的瓷砖、浴缸、抽水马桶、面盆等陶瓷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十

  咸宁马可波罗瓷砖店虚构原价

  2015年8月,咸宁马可波罗瓷砖店进行促销活动。该店所售品名西米CZ8908AS的瓷砖,标示“原价568元,现价138元”;品名翠玉石CZ8882AS的瓷砖,标示“原价538元,现价138元”;品名PF8203C的瓷砖,标示“原价198元,现价59元”。经查实,该卖场上述3款瓷砖从未以所标的原价销售过,所谓原价,纯属虚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十一

  安陆全友家私专柜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015年7月,经查实,安陆全友家私专柜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十二

  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公司误导性标价

  经查实,2015年3月,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翰林学府营销中心商品房销售标价牌上,对已经销售的160套商品房,标示的销售价格全部是备案价,且高于实际成交价。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对已销售的房源,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当事人标示的备案价高于实际成交价,对购房者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第十二条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文字进行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十三

  荆门康辉旅行社虚构原价

  2015年7月28日,荆门康辉国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荆门日报上刊登一则“休闲游”信息,内容为:“泰国双飞5天4晚原价2980元/人,预约价格1380元/人;漫步吴哥双飞5天4晚六日游原价3900元/人,预约价2380元/人”。经查实,该公司刊登的所谓原价没有成交记录。当事人虚标原价的行为对游客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十四

  荆州一汽大众4S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荆州一汽大众4S店展厅内陈列的高尔夫、新速腾、捷达、迈腾、宝来和CC六款车,均未标示销售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十五

  荆州上海大众斯柯达4S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荆州上海大众斯柯达4S店展厅内陈列的速派、明锐、Yeti、晶锐、昕动、昕锐六款车,均未标示销售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十六

  保丽广场不规范标价

  2015年3月,经查实,湖北邱臣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丽广场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

  1.使用无从比较的价格标示。该广场温碧泉化妆品、肌悦花园化妆品、珠子红化妆品及部分床上用品使用“特价”、“惊爆价”、“秒杀价”、“震撼价”等无从比较的价格标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欺诈行为。

  2.模糊馈赠。该广场珠子红化妆品店标示护肤彩妆“买200送200”,没有明确标示赠送的内容,但兑奖时口头告知赠送的是指定的化妆品。当事人的标价行为故意隐瞒了赠送的内容,让消费者误以为买200送200后,可以购买任意商品,从而达到诱导消费者消费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属于不标示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价格欺诈行为。

  3.虚构原价。该广场销售的四件套珀莱雅化妆品标示原价722元,现价473元,但原价无成交记录,纯属虚构。当事人的行为对消费者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十七

  咸宁英国鲨鱼服装店虚构原价

  2015年8月,咸宁温泉购物公园英国鲨鱼服装店开展服装促销活动,货号52AQ15314148的休闲短衬,标示“原售价468元,现仅售80元”;货号52RU05517的短袖T恤,标示“原售价568元,现仅售120元”;货号51EX105014131的牛仔裤,标示“原售价538元,现仅售100元”。经查,当事人标示的原价从未销售过,而且,标示的原价与实际促销价价差非常大,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诱导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处理情况:

  上述17起案件中,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公司价格欺诈案,孝感市物价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保丽广场不规范标价和价格欺诈案,孝感市物价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十堰金朝阳陶瓷经营部不明码标价案,十堰市茅箭区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其罚款1000元;安陆全友家私专柜不明码标价案,安陆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其罚款5000元。其他价格违法案件,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将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 黄石市物价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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