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剑家庭在申请配租承租孔雀苑4-4-104号公租房的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行为。本人购有下陆区友谊村10-11号住房,建筑面积65.31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了年度住房保障标准(人均14平方米),决定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公租房。
该公租房现居住人王多维(二钢退休职工)夫妻两人, 2014年经其家庭申请,社区和城区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为其他收入无房家庭,并取得了公租房配租资格,同意其配租孔雀苑4-4-104号公租房。
二、饶龙容家庭在申请配租江北2-3-203号公租房后,长期未入住(超过六个月)。决定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公租房。
该公租房现居住人可爱枝家庭,人口4人, 2014年经其家庭申请,社区和城区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为其他收入无房家庭,并取得了公租房配租资格,同意其配租江北2-3-203号公租房。
三、陈秀娟家庭在申请配租马家嘴一期3-D-1号公租房的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因共同申请人徐天成(其子)购有陈家湾太子湾364-23号住房,建筑面积57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了年度住房保障标准(人均14平方米),决定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公租房。
该公租房现居住人林建刚家庭,人口2人, 2014年经其家庭申请,社区和城区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为低收入无房家庭,并取得了公租房配租资格,同意其配租马家嘴一期3-D-1号公租房。
四、周春桃家庭已配租江北4-3-301号公租房,现要求将该公租房过户其子黄胜名下。我们认为黄胜作为周春桃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之一,不存在之间的过户问题,不予批准。
五、鉴于余秉茂家庭和沈花家庭均符合配租条件,同意余秉茂家庭和沈花家庭配租的公租房互换申请。
请众邦公司在收文后,将上述决定在孔雀苑公租房和江北公租房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如无异议,按本决定执行。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 市房管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