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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孔雀苑公租房王剑等五户实物配租家庭的处理决定
日期: 2015-01-0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根据市审计局反馈的住房保障对象审计比对结果,经调查核实,江北和孔雀苑二期等公租房项目配租家庭中王剑等4户家庭违规享受实物配租。为落实整改,规范实物配租管理,按照《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第二十二条:“建立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制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承租人应退出所租住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一)承租人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和《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黄石政规〔2011〕4号)第十七条:“承租应当在接到入户通知后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逾期未入住的,视为终止租赁合同。”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请配合执行:

  一、王剑家庭在申请配租承租孔雀苑4-4-104号公租房的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行为。本人购有下陆区友谊村10-11号住房,建筑面积65.31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了年度住房保障标准(人均14平方米),决定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公租房。

  该公租房现居住人王多维(二钢退休职工)夫妻两人, 2014年经其家庭申请,社区和城区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为其他收入无房家庭,并取得了公租房配租资格,同意其配租孔雀苑4-4-104号公租房。

  二、饶龙容家庭在申请配租江北2-3-203号公租房后,长期未入住(超过六个月)。决定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公租房。

  该公租房现居住人可爱枝家庭,人口4人, 2014年经其家庭申请,社区和城区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为其他收入无房家庭,并取得了公租房配租资格,同意其配租江北2-3-203号公租房。

  三、陈秀娟家庭在申请配租马家嘴一期3-D-1号公租房的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因共同申请人徐天成(其子)购有陈家湾太子湾364-23号住房,建筑面积57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了年度住房保障标准(人均14平方米),决定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公租房。

  该公租房现居住人林建刚家庭,人口2人, 2014年经其家庭申请,社区和城区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为低收入无房家庭,并取得了公租房配租资格,同意其配租马家嘴一期3-D-1号公租房。

  四、周春桃家庭已配租江北4-3-301号公租房,现要求将该公租房过户其子黄胜名下。我们认为黄胜作为周春桃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之一,不存在之间的过户问题,不予批准。

  五、鉴于余秉茂家庭和沈花家庭均符合配租条件,同意余秉茂家庭和沈花家庭配租的公租房互换申请。

  请众邦公司在收文后,将上述决定在孔雀苑公租房和江北公租房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如无异议,按本决定执行。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 市房管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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